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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典型案例 依法依规参与疫情防控——解读疫情防控期间的典型违法案件

 【发布日期:2020-02-24】 【字号: 】 【关闭此页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妨碍公务、传播谣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记者集纳了部分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市民依法依规参与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


案例一:

销售无资质口罩

依法被查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行为,从重从快查办了一批哄抬物价、假冒伪劣、危害食品安全和药械安全等违法案件。

1月29日,雨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多名消费者投诉称,在雅安博康大药房连锁雅州大道加盟店购买了两种口罩,口罩很薄,肉眼观察质量很差,且购买时未开具收银小票,怀疑口罩有质量问题。

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群众投诉的两款口罩,该店负责人称,其口罩是从雨城区一家零售药店购进的,但无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也未经计算机系统入库。截至1月29日,所进口罩已全部售完,售价2元/只。经雨城区市场监管局立案查明,当事人共购进涉案口罩1000只,购进金额12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口罩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出厂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2月3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维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社会秩序的通告》,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行为,其中就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售伪劣口罩等内容;而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力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稳定。

案例二:

一村民拒绝测体温、寻衅滋事

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新冠肺炎疫情来势凶猛,我市公安机关与卫健、疾控等部门密切配合,构建起全区“一盘棋”、“一张网”的工作格局。正在大家上下万众一心打响防疫人民战争,深入开展重点疫区返乡人员核查等工作时,却有个别人不顾公众利益,挑战法律权威,阻碍疫情防控。而他们受到的是法律惩罚。

2月3日,家住雨城区某乡镇村民吴某在出村时,破坏了村里设置的警戒线,回村时不仅没有戴口罩还与设置在村口的疫情防控监测点工作人员,因拒绝接受体温测量而发生口角。进而,吴某辱骂、持械威胁监测人员,好在被拦下没有造成严重后果。2月4日,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孔坪派出所将吴某传唤并对其行为进行训诫。让人没想到的是吴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依然不思悔改。在返家途中,他遇到了执勤人员李某某时,因被警方训诫,一时间想不通,吴某再一次用言语辱骂、挑衅对方。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吴某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辱骂并持械威胁疫情防控监测点工作人员,在现场人员的劝阻下才没有让事态进一步恶化,其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当地疫情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

为此,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以寻衅滋事依法对吴某进行行政拘留5天。

提醒:2月2日,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联合雨城区人民法院、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人员为防治疫情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行为属于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而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

四川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罪案宣判

男子被判拘役4个月

2月11日,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法院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快速隔空审理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案件,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四个月,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据悉,这是四川省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判决的首例涉疫情防控工作的妨害公务罪案件。

2月4日14时许,仁寿县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廖某某等人按照该县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文件要求,到仁寿县普宁街道钟坝社区某小区外开展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廖某某等人在拉警戒线、设置卡点时,因被告人王某的四轮电瓶车挡住了卡点进出口通道。廖某某向王某表明其系普宁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身份后,要求其配合将车挪开。王某拒不配合,与廖某某发生口角,并挥拳击打廖某某右脸,妨碍其执行公务。廖某某等人将王某控制后,王某仍然不听劝告,用手抓挠廖某某面部,致使其面部软组织损伤。

法官说法:

日前,记者联系到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刘海斌对该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进行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法官介绍,该案中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正在执行的职责任务,构成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属于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中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并且是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提醒: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市民应当尊法、守法,遇到矛盾纠纷应当以更为理性、平和的心态进行沟通处理,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且不可以身试法、暴力抗法。

而当前我省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的特殊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遭遇重大威胁,作为市民的我们更应当按照疫情防控的相关制度和文件要求,服从和配合疫情防控人员的具体安排,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协助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为早日战胜疫情贡献自己的力量。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李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