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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发布日期:2024-11-25】 【字号: 】 【关闭此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