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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棉县纪检监察机关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6-29】 【字号: 】 【关闭此页

石棉县纪检监察机关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信访秩序,鼓励群众依法信访、实名举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理时效和质量,有效减少重复、越级和集体上访,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信访举报,纪检监察机关与署实名举报人实行双向承诺。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承诺内容:

  (一)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政纪条规法规为准绳处理问题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一般信访举报问题,办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信访举报问题,应在3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三)调查或处理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

  (四)如信访人对结果不满意,可以提出询问,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第四条 署实名信访举报者应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依法逐级按程序如实反映情况,不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不借机发泄个人私愤;

  (二)在组织受理举报并开展调查期间应积极配合,不重复和越级多头信访,不提无理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散布案情和有关举报事项;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不干扰调查,不搞非组织活动,不无理纠缠,不向组织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接受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意见。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越级或重复信访者,要认真研究并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承诺期未到的,应做好劝说工作让其等候受理单位答复;信访人持答复意见书来访的,应认真审阅答复意见书,必要时可听取汇报或调阅案卷,根据情况回复信访人;对事实不清、手续不全、处理意见不落实,需要进行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的,可责成下级纪委重新调查并续签承诺书。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督办的信访件,调查情况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办理机关回复信访者。

  第六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由受理单位约见信访举报人,签订《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书》。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双向承诺负有领导责任,受理单位的承办人为直接责任人。上述人员如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对违反承诺的信访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是党员、干部的,视情况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到应受理的机关反映,对已经由有关部门受理或查处的信访案件、无理缠访以及精神不正常的信访人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棉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署实名举报双向承诺书

署 实 名 举 报 双 向 承 诺 书

  石(纪、监)承〔 〕 号

  本单位 同志受理举报有关问题,并承诺如下:

  1.坚持实事求是和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处理问题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照党章和政策规定调查、处理问题,严格遵守办案纪律,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根据举报人反映问题的难易程度,确定于 年 月 日前给予答复;

  3.按照承诺时限如期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举报人。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在承诺期限内向举报人说明原因。

  举报人 承诺:

  1.严格依法逐级按程序举报,不捏造歪曲事实,不诬告和陷害他人;

  2.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重复越级多头信访,不提无理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散布案情和有关举报事项;

  3.接受组织依法依规作出的处理意见。

  4.信访者如有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询问,也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情况。

  承诺受理人:       承诺举报人:

  承诺单位(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