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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贪利型问题的表现形式

 【发布日期:2020-09-23】 【字号: 】 【关闭此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近年来,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的贪腐手段、腐败行为日趋隐蔽化、复杂化。经梳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查处的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我们发现有七起涉及以各种隐形、变异的持股形式逃避监督、实现权力变现的“持股贪利型”案件,此类问题应引起关注。

结合案例剖析,“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主要有五种表现形式。一是收受干股。利用职权为企业谋利,未实际出资而获得该企业股份,一般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持股,有的与行贿人约定离职后套现获利。二是合作炒股。名义上与请托人合作炒股,虽实际出资,但享有高额收益,不担风险。三是低价购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从请托方购买并持有股票,直接获取一手差价或谋求上市后更多收益。四是不当获取投资资格,谋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额回报。利用权力优势取得普通民众难以获取的购股资格,以市场价格投资入股,追求投资公司上市后高额回报。五是违规办企业,操控公权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以特定关系人等名义经商办企业,利用自身有权操控工程发包、补贴发放等职务便利,实施关联交易,损公肥私,骗取政府专项补贴,为自办企业输送利益。

“持股贪利型”行为形态多样,但本质上还是公权谋私、权钱交易,危害巨大。一是权与利深度结盟,易造成政治经济生态破坏。党员领导干部易受股份利益驱动,滥用权力为持股企业谋取利益或竞争优势,破坏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严重污染区域政治经济生态。同时,“持股贪利型”违纪违法行为也不同于一般违纪违法行为“一事一谋”的特征,形成了长期稳定的利益输送链条,极易固化利益同盟,一旦查处,涉案金额巨大。二是底线红线模糊,逐利路径调整。相对于违纪违法特征十分明显的收受现金财物,当事人对于通过股票股权交易方式逐利的接受度更高,不少当事人误以为通过一定资金投入,就能掩盖权钱交易的本质,从而逃避纪法的惩处。三是手段更趋隐蔽,查处难度加大。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三个转变”:即从收受无出资而获得的“干股”向收受有出资而获得的“高额收益”转变;从追求眼前利益向远期利益转变;从“注册登记持股”向以他人名义“书面协议代持”甚至“口头约定代持”转变。留存的痕迹、回溯的环节减少,手段更加隐蔽,给调查、取证、认定带来了更大困难和挑战。

“持股贪利型”问题破坏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做好应对。

一是加大查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准确把握党员领导干部合法合规买卖股票行为与公权谋私的边界,以行为的违规违纪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及应受处罚性明晰纪法界限,区分好纪、法、罪各自特征,既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化“四种形态”运用,又要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分类分层处置,既体现纪法权威性和严肃性,也体现刑法的谦抑性。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力度,铲除滋生“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土壤。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企业失信惩处机制,对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经营行为的违法企业可通过取消或减少财政补贴、下调企业评级、吊销资质、行业禁入、资格限制等方式予以惩戒,加大企业违法成本。

二是拓宽监督渠道,完善机制制度。针对“持股贪利型”问题隐蔽性强、留痕少、回溯难的问题,建议在廉政档案个人事项报告中,适度扩大报告范围,包括近亲属或者社会主要关系人身份职业等基础信息填报,以备关联人员财产信息分析比对,并加大抽核力度。注重运用大数据,整合监督资源,对市场监管局、信访局、住建局、审管办以及公检法等部门的日常监督信息和内容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通过大数据监控进行关联性分析,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离职、退休人员的离职离任审计及事后动态监管,防止部分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借此伪装脱身、“掩护性着陆”。

三是强化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经常开展纪法学习,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理念要求和纪法知识入脑入心。对长时间处在重要岗位或廉洁风险较大的领导干部,着重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发现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通过组织、监督部门开展提醒或谈心谈话。对查处的案件深入剖析,以案释纪释法,教育党员领导干部明底线、守纪律,摒弃侥幸心理,筑牢不想腐的思想防线。(俞振 斯晓健 解峰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